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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介绍
法律分析:《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机构发布的,对煤矿瓦斯抽采实行监督的规定。
这一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产煤省份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和相关中央企业也被涵盖在内,他们需要严格遵循此规定,以保障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瓦斯抽采工作需遵循“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抽采系统要求工程超前,抽采能力充足,设施齐全,并保证计量的准确性。瓦斯抽采管理需建立完善的机构,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执行到位并接受有效的监督。煤矿企业有责任强化瓦斯抽采利用,有效控制瓦斯排放到大气中。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在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瓦斯抽采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审查项目。首采区首采煤层若瓦斯抽采未达标,将无法通过验收,严格把关建设质量。(第三十三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问题的及时发现。
抽采平衡指的是矿井瓦斯抽放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法律分析:《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机构发布的,对煤矿瓦斯抽采实行监督的规定。 为深入推动煤矿瓦斯的有序开采与安全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对瓦斯的有效控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煤矿瓦斯抽采行为,实现瓦斯的高效利用,并强制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活动及其达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所有适用抽采的煤层必须先完成瓦斯抽采,只有在抽采效果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四条,瓦斯抽采工作需遵循“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抽采系统要求工程超前,抽采能力充足,设施齐全,并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1、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活动及其达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所有适用抽采的煤层必须先完成瓦斯抽采,只有在抽采效果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四条,瓦斯抽采工作需遵循“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抽采系统要求工程超前,抽采能力充足,设施齐全,并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3、法律分析:《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机构发布的,对煤矿瓦斯抽采实行监督的规定。 4、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5、《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详细内容已经印发,各相关机构需遵照执行。该规定旨在通过明确标准和操作程序,提升煤矿瓦斯抽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预防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法律分析:《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机构发布的,对煤矿瓦斯抽采实行监督的规定。 2、为了确保煤矿瓦斯抽采达到标准,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活动及其达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所有适用抽采的煤层必须先完成瓦斯抽采,只有在抽采效果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3、煤矿在保证瓦斯抽采达标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矿井需建立详细的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达标状况,以确保透明度和监管的有效性。(第三十一条)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瓦斯抽采达标能力被视为一项关键约束指标。 4、煤矿企业为了实现瓦斯抽采达标,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和瓦斯特性,如井上下环境、煤层特性、地质构造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抽采方法和工艺。这包括了对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等参数的精确测定,确保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控制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 1、第三十四条:一旦煤矿层首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煤矿必须保留现场,并立即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情况。随后,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需派遣3名以上本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高级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相关资料。 2、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印发。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瓦斯 煤层气、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五章突出矿井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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